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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恶性不改 故意伤害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8-11-04 16:21:50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1月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系累犯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夜,被告人曹某在兰考县温泉度假村水晶钱柜KTV门口因故与被害人倪某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曹某用水果刀朝倪某肚子上扎一刀。经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倪某腹腔积液、肠管破裂、空肠部分切除,其损伤为重伤。后经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医学及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的损伤为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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