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3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4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赵某同张某、王某、代某(三人已判刑)等为张某的弟弟出气,由张某、代某分别携带砍刀、匕首等来到兰考县城关镇重光中学,遇到该校学生陈某殴打张某的弟弟。张某等遂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等对陈某乱砍,被告人赵某等对陈某乱踢乱跺,待许多学生出来后,几人逃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属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得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