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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法院法官判后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8-11-04 10:46:2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期间,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积极讨论,坚持“三个至上”,在实际办案中,切实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近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承办人仍然没有放弃对纠纷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从而彻底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2008年7月15日,金明法院民一庭受理了原告某预制板厂诉被告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间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工地提供预制板,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预制板款9万元,后经催要被告拒付。被告在应诉答辩时称,买卖预制板的行为是该公司项目经理的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在案件调解时承办人秦建强对被告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先后进行了5轮调解,但被告寄希望于能判决自己不承担责任,调解迟迟无果。承办人在案件审限届满前,按照要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前释法,最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利息。案件宣判后承办人对双方作了判后答疑的工作,让被告认识到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同时,也告知被告虽然判决了,但不影响双方和解履行判决。被告拿到判决书后,听了承办人的判后答疑,自感理亏,主动找到原告要求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于11月3日判决书送达后第十天来到法院要求调解。按说,作出了判决就意味这一个案件审理终结了,但为了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承办人打破常规,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给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被告当场支付了现金5万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该院法官打破常规,利用判决结果进行调解从而化解纠纷的工作方法,避免了当事人上诉、申请执行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受到群众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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