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学新、乔建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十年, 二人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学新、乔建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220国道兰考县固阳镇东收费站处潜入开封发往菏泽的鲁R03339号长途客车,准备行窃。途中,王学新、乔建等人盗窃同车乘客王小清中天牌手机一部、现金600余元。当车行至兰考县孟寨乡孟寨村时,失主王小清发现钱物被盗,随即报警,并要求司机将车开到派出所。此时,被告人王学新、乔建及同伙三人要求下车,王小清怀疑三人盗窃了自己的钱物,随即进行阻拦。王学新、乔建遂对王小清以暴力相威胁,将王小清推下车后,三人下车仓皇逃跑。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认证,价值13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学新、乔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对抢劫等严重犯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