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31日,开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涛在开封县八里湾北边的106国道边,趁长葛市大周镇司机庄春华及货主魏某不在车上,从其厢式货车驾驶室后排座上魏艳慧的提包里盗走现金40000元,后被魏艳慧及司机庄春华当场将其抓获,追回被盗现金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该情节,被告人张涛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