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和杨丽两个人均系30多岁未婚大龄青年,两人准备登记结婚时因购买家具发生争执,结果婚没结成,男方却为索要订婚彩礼大伤和气。为此,张磊诉至法院要求杨丽偿还订婚彩礼6000元及祖传戒指一枚。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丽偿还彩礼6000元及戒指一枚。
2005年10月,原告张磊与被告杨丽经人介绍相识。张磊38岁,杨丽34岁,两人均系未婚大龄青年,通过了解交往,双方决定走进婚姻殿堂。随后,两方父母也开始商量原、被告结婚事宜,张磊父母及姨妈到杨丽家中,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和黄金戒指一枚(重约10克),并商定了举行婚礼时间。临近婚期,原、被告之间却因购买家具产生了分歧,后来矛盾日益加剧,2006年底两人最终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彩礼6000元、传家戒指一枚,均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000元、戒指一枚。
庭审时,被告称其原告不适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及传家戒指的所有权是其父母,况且“彩礼”是原告母亲送给被告的,因此,原告不具有所有权,也就不具有诉权;其次,因原、被告的恋爱关系,原告父母赠与给被告6000元,是让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子和购买衣物,这6000元已经支出,完全物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被告辩称的原告不适格不具有本案的诉权,原告父母送给被告人民币6000元是赠与给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因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赠与行为是一种属于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彩礼的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行为。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杨丽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