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高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到尉氏县第三初级中学找他人借钱时,遇到尉氏县建设路小学学生王某骑自行车途经此处,被告人高某即上前拦截并坐到被害人王某的自行车后座并伙同李某将被害人劫持到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的无人居住的一居民家中,期间被告人高某伙同李某用布条绑住被害人王某的手、脚将被害人王某的手机、自行车劫走后予以变卖,所得赃款被、告人高某伙同李某用于到网吧上网及平时吃饭,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