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借别人的摩托车办事,本应对车主心存感激,可是谷某却恩将仇报,不但将借来的摩托车盗走,还将车主用刀刺伤。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谷某两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谷某通过他人借骑原告任某的摩托车后,邀请原告任某到尉氏县城关镇西关小学对面“大排面”饭店吃饭,期间被告谷某送朋友骆某至其共同租住房屋处返回该饭店时,发现原告任某的“大运”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在饭店门口停放,便心生歹意,将该摩托车盗走并放至该饭店路东边一胡同内,该摩托车价值4275元。之后被告谷某进入饭店继续吃饭。饭后,原告任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怀疑是被告人谷某所偷,即质问被告谷某。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谷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原告任某腹部脐上、左小腹部刺伤,经鉴定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谷某在行使盗窃犯罪行为后,又致原告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谷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而被告谷某在2006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在2007年11月29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