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携带匕首,两次抢劫他人10元钱的被告人梁国旗、王梓淯,于10月28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08年7月11日上午11时许,来自河南省杞县的梁国旗找到来自巩义市的王梓淯,称“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弄俩钱化化。”两人经过密谋来到开封市北教经胡同,骗开一住户的院门,闯进住户二楼房间,梁国旗亮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威胁住户刘某把钱拿出来,刘说家里没有放钱,两人即在刘身上和家里乱翻,结果仅在刘身上翻出3元钱。之后二被告人又来到开封汴京饭店附近,将他们曾经玩游戏时认识的陈某劫持到一胡同内,用匕首威胁从陈某身上搜走7元钱。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国旗、王梓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梓淯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