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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两次被人盗取 银行怠于履行义务担责

  发布时间:2008-10-28 17:08:1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做买卖开折办卡,存折和银行卡明明一直在自己身上,里面的存款却不翼而飞,储户为此将邮政局及邮政银行告到了法院。10月,尉氏县人民法院以储蓄所怠于履行义务,疏于对存款安全的管理为由,一审判决邮政局及邮政银行连带赔偿储户全部损失的70%及利息。

   2007年8月20日,霍某为买卖粮食交易的方便,在原尉氏县庄头乡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折和储蓄卡,同时与霍某发生买卖粮食交易的对方在霍某账户中存入现金47000元,且对方知道霍某的卡号和密码。同日,霍某因担心该笔款项安全到储蓄所重新确认卡和存折的真实性,并告知营业员他人知道自己的卡号和密码,营业员正忙于其他业务,便告知霍某他人只要不拿其卡和存折,知道帐号和密码也取不出钱,霍某要求修改密码后营业员未予处理。2007年8月21日8时21分左右,霍某发现账户上的钱被他人取走了20000元,在应营业员要求修改密码后约十余分钟内霍某的存款又被他人在POS机上消费26801元,卡上仅余99元。与邮政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霍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尉氏县邮政局尉东支行和永兴支行是尉氏县邮政局下属的一级所,2008年1月29日,经批准两所从尉氏县邮政局分离出去,合并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尉氏县支行,分立前邮政局和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债务未有约定。法院认为,储蓄所怠于履行义务,疏于对存款安全的管理是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霍某对其卡号和密码疏于保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本人也应负相应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方负担70%的责任,余30%由原告自负,关于二被告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双方未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和约定,本案发生时间在二被告分立前,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企业负担,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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