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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0202-12-06 17:58:5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推动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明确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范围,畅通线上、线下调解渠道,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协同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调解范围。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

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3.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4.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5.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调解优先,重心下移;  

2.依法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便民、灵活、高效;

4.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各有关部门在调解价格争议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人民法院负责对诉前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依法确认当事人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效力,依法受理、公正审理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管理、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四)诉调对接工作流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法院和发改委要把建立价格争议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建设和推动力度,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市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要成立联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问题,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协调推进区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二)强化指导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推动工作开展。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保障功能,不断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在诉调对接、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方面提供保障与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强化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扩大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社会知晓率、接受度和参与度。人民法院、发改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价格争议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引导群众自觉将价格争议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不断扩大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

(四)强化经费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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