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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8-20 17:56:5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异地诉讼不便等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跨域诉讼服务是线上诉讼服务的兜底和补充。对来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优先引导、帮助其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服务方式或诉讼服务场所的自助设备办理各类诉讼事务。对不会或者不便使用线上服务、自助服务的当事人,提供现场或者跨域诉讼服务,切实满足当事人多层次司法需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从便利群众异地办理诉讼事项出发,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就近办理跨域立案服务。

第三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当事人就近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案申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

第四条  中院及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五条  各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六条  各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公用移动终端、投屏显示器、扫描仪、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

第七条  协作法院负责开展诉讼辅导、风险提示、操作指引、秩序维持、法律释明等工作。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第八条  管辖法院负责即时响应、材料核验、分流处理、及时反馈、结果释明等工作。应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管辖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  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条  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十一条  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化材料的跨域收转服务,作为协作法院,对当事人不具备纸质材料电子转化或接收能力的,可视情形提供必要帮助。

当事人应在提交跨域材料收转申请及电子材料的同时,承诺原件扫描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材料不涉密承诺等事项。

第十二条  指导、帮助当事人完成跨域调解、开庭等视频事务。原则上以辅导当事人利用其自有场所、自有设备登录相关平台完成视频调解、在线庭审为主。作为协作法院,对于当事人不具备智能设备操作能力的,可利用法院的专门设备、场所提供跨域视频服务。

第十三条  为需要纸质文书的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诉讼文书跨域领取服务。

当事人在管辖法院有相关案件且申领文书已生成的,管辖法院应及时将文书电子版直接发送当事人;对不满足跨域文书领取条件的,管辖法院应及时反馈协作法院,并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原因。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就本人已结案件就近选择人民法院申请跨域卷宗查阅。

对符合档案管理及卷宗查阅规定的申请,作为管辖法院,应以电子推送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卷宗材料;作为协作法院,可根据当事人需要视情形提供卷宗材料打印和送达服务。

对依法不能查阅、涉密或不宜跨域查阅的档案材料,管辖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各县、区法院要畅通监督渠道,在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热线等服务平台提供评价投诉等服务。对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诉讼服务、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中院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消极懈怠、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造成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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