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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物业服务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5 17:52:47


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与案件速裁的无缝对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任务和目标是加强各方沟通联系和职能衔接,坚持自愿、平等、公正原则,及时有效化解物业服务纠纷。

第二条下列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委托或邀请开封市物业协会调解:

(一)当事人申请由开封市物业协会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

(二)群体性物业服务纠纷;

(三)重大、敏感、疑难、新型的物业服务纠纷;

(四)其他适合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参与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

第三条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诉调对接工作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业务培训指导、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宣传调研、组织考核等方式,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物业服务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第五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应配备诉调对接联络员,负责材料移交、数据统计、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设立物业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开封市物业协会聘任。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独立公正办案。自愿担任调解员工作,并有一定的处理纠纷能力。

(二)热心调解工作,自愿担任调解员,并具有一定处理纠纷的能力。

(三)曾担任过律师、法官、人民调解员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第七条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建立调解员名册并提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于起诉至法院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派、委托或邀请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调解。

(一)委派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物业服务纠纷登记立案前,认为属于调解范围的,引导当事人同意选择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调解的,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委派给开封市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单独组织开展的调解。

(二)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物业服务纠纷登记立案后,认为属于调解范围的,且经当事人同意选择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调解的,由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委托给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单独开展的调解。

(三)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物业服务纠纷登记立案后,认为属于调解范围的,且经当事人同意选择了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参与调解的,由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部门邀请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调解员协助开展的调解。

第九条 委派调解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二)当事人同意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提供《委派调解告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当事人确认选择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向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委派调解函》,并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委派调解告知书》。

(四)委派调解原则上实行一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

(五)委派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委派调解程序,由人民法院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1.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4.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且无法及时排除的;

5.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6.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

7.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

(六)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由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等相关结案材料存档。

(七)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

(八)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

2.提交当事人、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

3.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4.争议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5.其他符合法院司法确认的条件。

(九)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等违法行为。

2.因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

(十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通过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委托调解工作流程

(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当事人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将案件委托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调解。委托调解时,应填写《委托调解函》,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

(二)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15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

(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办案法官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应载明“案件经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主持达成调解,以及调解员的姓名等内容”。

(四)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及时移送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办案法官需要了解调解不成原因、当事人调解意见等情况的,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经过诉前委派调解未成功的,不再进行诉中委托调解。

第十二条协助调解工作流程

(一)经办案法官与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沟通,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可指派调解员协助办案法官进行调解。

(二)协助调解前,办案法官应向调解员告知案件情况、争议焦点、相关证据等信息。

(三)调解笔录中应注明协助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参与调解的过程等内容。

(四)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解决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协助进行调解。

第四章 业务交流

第十三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四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以及组织庭审旁听、调解观摩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台账,客观反映物业服务纠纷的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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