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会治理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与开封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共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以及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商会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作用,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发挥司法在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
(一)明确调解范围。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
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二)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指导商会调解组织设立,规范组织形式、固定办公场所、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对外公布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探索创新发展。整合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调解组织数据库、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推动形成横向联通、纵向联动的商会调解大格局。探索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
(四)强化调解员队伍管理。市工商联对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调解员予以解聘,对违反调解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调解员依据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完善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全市两级法院对涉企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引导进入调解程序。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商会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调解成功的案件,商会调解组织安排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依法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和继续审理,依法推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证据、争议焦点、调解理由、无争议事实等材料与诉讼程序有序衔接,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商会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密切工作沟通交流。网上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账。通过挖掘分析数据,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和问题。
(二)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商会调解组织应积极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健全评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机制,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对商会调解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给予表彰,引导调解组织优质高效参与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