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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6 17:57:11


【案情摘要】

原告农夫山泉公司自主研发的“力量帝”维他命水在2017年4月,采用新的包装对外销售,在全国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和对产品优良质量认知的显著性和独特性的标志。“农夫山泉”商标也于2006年10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9年5月份,该公司员工发现位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和青年大道南段交叉口东北角门头为“兆祥购物广场 人民路店”和位于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北街与中学街交叉口西南角门头为“兆祥购物广场”销售的“家乡果园”维他命水饮料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力量帝”维他命水饮料产品在包装、装潢上非常相似,而该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及销售商为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农夫山泉公司认为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利用了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和产品声誉,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认,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 “力量帝”维他命水饮料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原告产品的信誉和销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作为 “家乡果园”饮料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夫山泉公司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停止生产、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家乡果园”维他命水饮料商品; 2、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2000元;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农夫山泉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经过长期经营,在同行业企业间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诸多荣誉;其“农夫山泉”商标及系列产品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用和销售,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自开始销售以来,依托于“农夫山泉”品牌的巨大优势,经过持续、大力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在国内亦已经具有较高的商品声誉。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的包装装潢,在造型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上具有独特性,整体上能给相关公众较为深刻的视觉印象,且“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瓶贴较为显著的位置突出标注“农夫山泉”出品,相关公众能够将“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及其包装装潢与农夫山泉公司形成唯一对应联系,故上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2、“家乡果园”维他命水饮料的包装装潢与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的包装装潢进行比较,两者在包装瓶的形状大小,标贴的形状、颜色搭配、要素组合及位置、图案及商标位置、字体排列等方面基本一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的状态下,无论从整体还是主要部分来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在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产品近似包装装潢,其目的在于借助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特有的影响力,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者认为与农夫山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作为案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农夫山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的侵权的方式和情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的知名程度及农夫山泉公司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

【典型意义】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能突出商品和服务特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可以对消费者的购买兴趣和决策起到引导作用,对于塑造企业品牌、培养商誉、抢占市场份额有着重要意义。正因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为了快速占有市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以期使消费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也就是俗称的“搭便车”。竞争是市场的灵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违反,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本案中,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生产的“家乡果园”维他命水饮料包装、装潢与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包装瓶的形状大小,标贴的形状、颜色搭配、要素组合及位置、图案及商标位置、字体排列等方面基本一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的状态下,无论从整体还是主要部分来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其目的在于借助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特有的影响力,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者认为与农夫山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8月13日,法院依法判决山东省某饮料食品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农夫山泉公司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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