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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木业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6 17:53:43


案情摘要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0196431号、第4411926号商标所有权人。第10196431号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经续展,第4411926号商标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3月20日。“欧派”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注册了“欧派”商标(第4411926号)。该商标经过在木门上持续多年的使用,已被社会公众广泛认知,形成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上的第4411926号“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河南省某木业公司实施了恶意侵害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河南梦之门木业有限公司具有“傍名牌”的恶意,其作为一家木门生产、销售商,明显与申请人是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知晓申请人及“欧派”商标的知名度。明知其使用的商标“欧派尚品”“欧派梵雅”无法获得商标注册,仍然广泛长期使用。甚至制作了虚假的商标注册证,以实现其恶意攀附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意图。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其行为构成侵权。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河南省某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0196431号、第4411926号商标的行为;2. 河南省某木业公司赔偿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411926号“欧派OUPAI”注册商标、第10196431号“欧派OUPAI”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就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某木业公司经营产品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类别为同一类别产品,消费者看到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通常会联想到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门类产品,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以为该产品来源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对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产生冲击,并对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信誉造成伤害。河南省某木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案涉侵权商品系由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河南省某木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声誉、知名度、侵权商品的类别及销售价格、河南省某木业公司的主观故意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40万元。

【典型意义】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有权依法查处。侵权人在被行政处罚后,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2008年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注册了“欧派”商标。该商标经过在木门上持续多年的使用,已被社会公众广泛认知,形成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被告以生产经营家具木门为主,不可能不知道“欧派”商标,但其在明知情况下,故意在其生产销售的木门上使用“欧派.尚品”“欧派.梵雅”标识,且广泛、长期使用,以实现其恶意攀附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意图。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严重侵害了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其主观恶意程度和生产销量,法院依法高额判决被告对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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