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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10 17:49:44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全省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切实做好《方案》在全市法院的贯彻落实,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助力实现开封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经研究,现将《方案》中涉及市法院牵头、共同牵头、配合参与的六项评价指标,逐条逐项确定责任部门,制定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评价结果

1.严格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提升专项方案》。将“执行合同”指标体系融入法院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比重,充分调动法院各部门共同做好“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优化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相关流程,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便捷线下诉讼手续,为企业、企业主及律师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进一步落实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

3.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加大对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的监管,实现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监管,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等案件监管机制,提高上诉、申请再审、再审案卷移送效率,努力压缩审理期限。

4.健全集约送达工作机制。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动通信公司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搭建更加准确完善的送达平台,提高送达效率。

5.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司法辅助环节案件的清积工作。加大对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审查力度,对存在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措施,并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专项清理。定期梳理一年以上特别是三年以上未结涉企案件,建立台账、明确时限、逐案督办,每月动态监控通报。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领导包案,监察处督办。

7.每季度对外公布全市两级法院涉企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平均时长”“一审平均审理天数”“上诉案件平均移转天数”“二审平均审理天数”“首次执行案件平均办理天数”等数据(涉密数据除外),进一步压缩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用时,力争2021年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降低到200天以下。

8.加强与公安、不动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违约和矛盾纠纷发生。

9.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持续开展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专项清理行动,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强化重点案件管理。加强对“终本”案件的评查,特别是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不断提升执行效率和到位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加大合同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

11.不断提升电子卷宗质量及应用水平。努力实现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均能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指标评价结果

12.进一步拓宽破产案件入口。加强破产法律制度正面宣传,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加大对有案不立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执转破推进力度,出台执转破相关规范性文件。

13.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加大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力争到年底基本消除两年以上未结案件。完善破产案件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促进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力争到年底破产成本降低至18%左右。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力争将破产案件平均审理用时再缩短约30%,控制在500天左右。

14.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研究制定重整案件办理指引,加强重整案件办理规范化。对大型企业破产案件加强指导,对房地产企业重整问题重点调研,探索更多拯救手段,化解“问题楼盘”。指导基层法院对预重整制度进一步实践探索,力争2021年债权平均回收率达到45%左右。

15.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职能,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机制,着力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16.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职工安置、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税收申报、资产处置、修复、费用保障等问题。

17.进一步加大对违反破产法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群众反映以及法院督导发现的“假破产、真逃债”方面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坚决纠正个别执法、司法机关不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不中止执行措施的行为,防止个别清偿,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三、进一步提升“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评价结果

18.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的企业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家,及时解除羁押措施,并依法裁量轻缓刑罚。

19.加强刑事申诉工作培训,统一审查标准和尺度,完善刑事申诉复查工作规则,建立涉企错案甄别纠正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全市法院涉企刑事审判监督指导,在依法纠正涉企错案(含二审、再审)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度调研,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情况通报,进一步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为全市法院审理涉企刑事案件提供指引。

20.严格限制涉企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对于涉企重大涉诉案件、重点企业涉诉案件和重大项目建设涉诉再审案件,控制时间流程,速审速结。

21.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依托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持续开展走访民营企业,向企业发放《企业防范法律风险100条》,提高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意识。

22.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审判专业化。对我市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调研,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对外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23.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在审理群体性公司、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判决,通过示范效应妥善化解其他关联纠纷案件,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如实披露信息义务。

四、进一步提升涉及法院配合的其他指标评价结果

(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

24.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推动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改观。

25.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限管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审快结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争到年底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收比99%以上,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收比95%以上,除经评查确有法定事由外,全市法院审理时长超6个月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部办结。

(二)“不动产登记”指标

26.立足行政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涉土地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健全完善土地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完善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和集成功能,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

(三)“获得信贷”指标

27.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配合市金融监管部门,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落实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等,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做好营商环境整改提升日常工作

28.加强与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第三方评价组的汇报、沟通,及时报告全市法院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成效,配合对全市法院数据填报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数据填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度。

29.加强营商环境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多平台多形式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效果、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满意度。

全市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与前沿地区存在差距的原因,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探索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做好任务细化分解,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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