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和监督,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依法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院设立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工作院领导、民一庭庭长及各团队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院破产合议庭。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条 管理人的考核,采取案件考核和机构建设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案件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量化考核。机构建设考核是对本辖区执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建设的客观考核。
第五条 案件考核注重管理人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客观反映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机构建设考核注重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测评,考核结果客观反映中介机构团队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 管理人考核以司法统计年度为周期,案件考核80分,机构建设考核20分,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1)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2)70分(含)至85分(不含)的为称职;
(3)60分(含)至70分(不含)的为基本称职;
(4)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八条 案件考核得分指管理人在考核年度内所有个案考核得分平均分,按比例折算后记入年度管理人考核总分。
个案考核由客观考核与主观考核两部分组成,每个案件单独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
(1)客观考核内容包括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文件撰写与管理、办公场所规范化、债权登记、债权人会议、法定期限遵守、网络平台使用、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指标,考核结果占个案考核比例60%。
(2)主观考核内容包括债权人满意度评价、受案法院评价,破产企业当地政府或主管局委评价,考核结果占个案考核比例40%。如因管理人重大过失造成个案出现重大信访等不安定因素的此项不得分。
第九条 年度未结案件的考核,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机构建设考核由考核办公室对各管理人中介机构
的机构规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项目进行打分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按比例折算后记入年度管理人考核总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院及辖区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及推荐管理人晋升的重要依据。
(1)辖区内法院指定案件管理人,同等资质条件下优先考虑上年度考核得分较高的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
(2)当年考评不称职的管理人,取消下一年度其在辖区内法院投标案件的资格;
(3)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的管理人,由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暂停其管理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被指定为清算组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