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创新审判制度机制,有效应对案件数量增长新常态,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积极落实《意见》和《规程》要求,在强化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实现“难案精办、简案快办”。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第二条 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新类型案件;
(二)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二审案件;
(六)一审缺席判决或者公告送达的二审案件;
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三条 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转入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进行快速审理,一般应当在30内审结,最长不超过45日。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四条 程序分流后,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时,速裁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由团队负责人与立案一庭沟通解决。承办法官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按照程序退回的案件由立案一庭重新分配。
第五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转换审理程序、变更承办人: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需要公告送达。
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第六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只开庭或者询问一次,开庭或者询问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七条 强化庭前准备,推行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制定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采用书面形式在庭前一次性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第八条 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程序;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第九条 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庭前由法官助理办理集中核对当事人、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不拘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
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的案件,可以选择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书,当庭送达判决书。
第十条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事案件等类型化速裁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庭审。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设计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十一条 在审理涉众型、群体性商品房销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速裁案件时,通过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个案的先行审理,解决带有共通性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其他后续案件的审理发挥指导性作用。
第十二条 对系列性、群体性、关联性速裁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统一性。
第十三条 建立庭审模板。对于专业类简单案件,逐步建立可供法官参考的类型化庭审模板,归纳常见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提高庭审效率。
第十四条 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开庭审判速裁快审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应当提高合议效率,解决“审”、“议”脱节问题,提高审判质效。
第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率。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十七条 通过类案检索实现同类案件同类裁判,保持裁判一致性,提高审判效率。
第十八条 速裁快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普通商事合同类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可以选择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
第二十条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事实简单、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的速裁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用表格列举的方法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
第二十二条 以法院集中送达平台为依托,积极推进速裁快审案件的电子送达,充分利用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协查当事人信息、公安户籍信息查询等功能,提高送达效率。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进网上办案,依托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确保所有速裁快审案件全程网上流转。实行案件诉讼材料的同步扫描,确保合议庭成员充分行使阅卷权,提高卷宗流转效率和质量,提升办案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