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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1-04-25 17:20:25


2020年12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创新是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20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动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和能力,从多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总体情况

2020年,开封中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2件,与2018、2019年相比,案件量呈直线上升趋势, 同比分别增长23.68%、46.50%。受理案件数如下:


2021年1—3月,案件增长更是迅猛,已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2件。

2020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79件,结案率99.38%。

在受理案件类型上,以商标权纠纷居多,占比59.75%,其次为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38.35%,此外还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案件类型如下:


受理的案件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我院2020年审理了河南某影视公司诉优酷、腾讯公司两大著名网络平台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涉及带龙标的未发行电影被网友上传至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合议庭认真厘清了网络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和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依法驳回了河南某影视公司对网络平台的诉讼请求,受到各界关注。同时还审结了我市某知名作家重要著作被网络平台复制传播案件、审结了上海家化、欧派门业、大白兔奶糖、农夫山泉、苏泊尔公司、华为科技公司等知名企业起诉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另外还审结了一批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设置网址链接侵害他人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从以上案件受理量及受理案件类型的摘要分析可以看出,辖区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呈现出案件数量增幅较大、案件影响显著提升、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审判质效稳步向好、保护力度持续加强等特点。

二、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涉知识产权类案件类型较多,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仅是大的一级案由,二级案由4个,分别是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三级案由39个,涉及著作权合同、侵害商标权、专利合同、技术合同、企业名称合同等。四级案由133个,更细化为出版合同、商标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网络域名侵权、侵害作品复制权、伪造产地纠纷等。对于审理难度较大的涉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技术秘密等纠纷由省会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开封中院受理的主要是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纠纷。具体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著作权纠纷中,涉KTV案件整体比重下降,出现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小权利人诉讼案件

2020年,开封中院共受理KTV案件68件,占著作权案件的37.57%,数量仅为2019年KTV案件的一半。其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仅有5件,由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63件。小权利人是对应于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而言的,即没有参加协会的音乐词曲作者、音像制作者及其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近几年,在音集协不间断地批量诉讼后,大多数KTV经营者已与音集协签订协议成为音集协会员,并获得授权使用音集协曲库。音集协作为原告起诉KTV案件大幅降低。因利益分配问题,一部分著作权人不愿意加入音集协,或自己起诉维权或授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为原告进行维权,小权利人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这些小权利人在开封中院受理的案件中主要涉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音乐节目《中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的权利人,以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公司等,后二者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行使著作权人的除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

由于音集协并没有统一的曲库及曲目详单,而KTV的点歌系统中常有几万首音像作品,要在如此海量的作品中,让KTV经营者对授权作品和非授权作品加以区别是不太现实的。音集协在与KTV经营者签订协议时也会承诺帮助他们处理小权利人的维权诉讼。KTV经营者交纳的会费中通常也包括诉讼及赔偿费用。KTV经营者在接到小权利人的起诉后,音集协工作人员会以社会团体推荐人员作为KTV经营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实践中,音集协大多与小权利人进行调解直接支付赔偿费用,或者部分调解不成,法院判决由KTV经营者赔偿后,音集协会主动代替支付赔偿费用。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已加入音集协会员的经营者和未加入音集协的非会员经营者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加以区分。已经为音集协会员的KTV经营者,其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曲库,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主观侵权故意,故对其判决赔偿数额较低,同时也是为了遏制小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诉讼行为,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所谓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最主要途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随之大量涌现。2020年,我院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80件,占著作权案件的44.20%。

其中有大批案件涉及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转发他人文章,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些运营者版权意识薄弱,为吸引流量,随意转发博取眼球的文章,并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有些运营者认为文章并未标注禁止转载,只要标注转载来源就不算侵权。但认定侵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公众号运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重新置于网络中,让不特定的粉丝群体可以从其公众号中获得相应的作品,这一行为即侵犯了权利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合议庭综合考虑涉案公众号的运营规模、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数量、影响力,涉案作品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传播后果等因素进而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注重案件调解工作,重在向侵权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平衡社会公众对更多、更好信息量的需求,以期通过判决达到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相平衡及普法教育的社会效果。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未经许可上传、转载作品的直接侵权人,往往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严格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标准,不仅考量权利人和行为人的利益平衡,更从法律支持信息技术发展的角度,保持法律应有的克制,为网络技术进步与信息流通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

(三)商标权案件中,商业维权案件比例大,涉及知名品牌多

2020年,我院受理的商标权案件中,商业维权案件达到90%以上,涉及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所涉侵权产品种类繁多,大部分为酒类、服装、洗化、电子、文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在这些商业维权案件中,权利人通常将商业维权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商业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维权团队,维权团队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完成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等活动,案件范围遍及全国。

该类案件的被告绝大部分是从事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小超市等终端销售商,针对生产商、批发商提起的维权诉讼案件较少。生产者侵权行为隐蔽,不易固定证据,相反以公证购买方式固定销售者的侵权证据简便易行。且个体工商户、小超市的销售商,特别是县区、乡镇的经营者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无法提供进货单、发票等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大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权利人在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程度举证并不积极,简单寻求法院给予法定限额下的赔偿,且调解意愿较高,对其而言,批量销售者小额赔偿,累加也可获得较高收益。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合议庭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不同被告的经营主体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认定。对向生产商起诉的案件,加大赔偿力度,希望通过判决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严厉打击源头侵权行为,引导权利人正确的维权方向。并在案后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诉源治理,增强被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意识,规范进货渠道。

(四)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证据数量明显增多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其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我院在2019年至2020年审理的案件中,有多个原告通过使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得到法院认定。这类证据主要出现在原告起诉KTV经营者案件中,取证人员通过可信时间戳服务“权利卫士”APP,对现场播放的节目进行拍照、录像,而后通过时间戳验证功能进行验证,对证据进行固化保全。在这种新类型的电子取证形式出现之前,尤其是2018年之前,这类纠纷案件,当事人通常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方式固定证据。二者相较,电子取证方式更加便捷、高效,最重要的是降低诉讼成本,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提供更加透明、成本低廉、诉讼便捷的途径。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2020年,我院制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从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优化赔偿计算方式适用、健全诉讼机制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审判实践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贯穿始终,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二)不断完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诉讼中,权利人基本不能举证被告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通常需要法院依法酌定判决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增强对典型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归纳总结同类案件裁判思路,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对同类案件处理的借鉴作用。在检索全国、全省法院对类案判决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分析,充分考虑权利人的权利特征、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合理性,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有效救济。并探索建立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三)从严打击严重侵权行为

为公正审理案件,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意见》第三部分第10条规定“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是否主要以侵权为业,是否存在重复侵权,侵权行为是否持续时间长,是否涉及区域广,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等”。 

我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对于属于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有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综合考虑行为危害性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效威慑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在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侵权产品制造商不仅使用了涉案商标,还在同类商品上适用其他侵权标识,主观恶意明显,生产规模大,本院在审理中,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从生产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在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公司手机配件商标权纠纷案中,一些销售者在被工商行政机关多次查处后仍然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其重复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对被告使用惩罚罚性赔偿的请求,全额支持了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我院审理的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成都某乳业有限公司、成都某乳业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好梦”蜂蜜水与原告公司生产的“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的瓶子及瓶贴的包装装潢,在隔离的状态下,无论从整体还是主要部分来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上述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力量帝”维他命水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我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四)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

开封中院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团队,由自贸区法庭集中审理开封市辖区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有效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节约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打造专业化、精英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对知识产权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

(五)提升知识产权诉讼满意度

一是提升知识产权诉讼便利度。推进网上立案,网上庭审。因知识产权案件有大量系列案涉及众多外地当事人,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创新审判方式,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案件审理时限,使权利人利益得到及时救济。二是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依当事人申请签发调查令。三是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依法公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全部进行庭审互联网直播,依法公开全部应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宣传。

(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注重案件调解工作,采取由点及面、因势利导、以判促调等方式,力促纠纷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020年已结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率为73%。该类诉讼中,大多数被告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对于自己是否构成侵权存在异议,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使被告了解其行为的性质、可能涉嫌侵权的后果、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诉讼成本、类案判决结果,使原告对诉讼结果有适当预期。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合意的积极性和成功率较高,很多案件当即履行,使权利人权益以立刻看得见的方式得到保护,彻底、妥善化解纠纷。

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一)推进部门协作,强化诉源治理

采用《司法建议书》等形式,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络,加大对个体经营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在审理上海家化等原告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系列案中,发现大量侵权产品批发商集中在通许县商业路,特向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知识产权保护行政责任主体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监管与抽检,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遏制侵权产品流通。通许县市场监管局对司法建议采纳并进行反馈,对司法建议中提到的市场进行检查,对不规范行为进行教育,整治。

(二)主动延伸知识产权司法职能,服务营商环境建设

我院主动对接司法需求,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科技创新,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培训。2020年7月,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自贸区法庭审判人员就商标权、商标品牌保护及运用对企业家及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100多人进行培训。二是走访企业。通过走访企业宣传审判实践中有关商标品牌保护的典型案例,提升企业自身的商标品牌保护意识,预防经营风险。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凡聚带领自贸区法庭人员多次到开封市汴绣厂、开封第一楼有限公司等企业,就企业商标品牌保护进行深入走访调研,听取企业商标品牌保护方面的司法需求。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倡导尊重产权保护创新

2020年1月,开封中院公开发布《2019年开封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将十类有代表性案件案情要点与典型意义通过本院的微信公众号、微博、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者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并展示出法院为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决心。

接下来,开封中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充满活力、激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开封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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