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依托我市基层社会治理“一中心四平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职能和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依法化解、便民高效”原则,加强行政化解、司法化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化解的职能作用、司法化解的主导作用以及化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整合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职能职责,强化全市法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与“一中心四平台”协调联动,使行政争议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顺利实现双向流转,努力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于解决纠纷的全过程,促使案结事了。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平台联动机制。开封市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向全市法院提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账号。全市法院依托各自独立账号及时查看接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上有关行政单位等上报的需要法院配合的行政纠纷信息;同时全市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向有关行政单位、部门通报需要其参与化解的行政纠纷信息,并由同级指挥中心统一交办。
全市法院分别成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由各法院行政庭专人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的协调化解工作。
(二)建立行政纠纷联调机制。有关行政单位、法院发现需要互相配合参与化解的行政纠纷线索,经基层社会治理“一中心四平台”交办到相应的行政单位或者法院;各行政单位和法院及时对相关线索进行核实,通过各自的方式予以调解,并及时将工作进度和调解结果提交市(县区)“一中心四平台”指挥中心,由市(县区)“一中心四平台”指挥中心反馈给上报单位。
(三)建立行政争议化解责任豁免机制。化解人员积极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导致调解不成或调解结果明显不当的,不追究化解人员责任。
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范围
下列行政争议可以进行实质性化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
(五)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案件;
(七)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行政登记、房屋行政登记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案件;
(八)其他具备实质性化解条件的行政争议。
五、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具体运作程序
(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机构经审查诉状,认为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当事人选择诉前化解的,均由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登记,进入法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
(二)涉诉行政争议具体化解工作由法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负责,涉诉行政机关予以配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通知涉诉行政机关参与化解工作。涉诉行政机关确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担任化解员,并及时与法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进行对接。
(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应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向当事人告知化解员身份。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和解协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也可以指出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其权利主张是否合法,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达成和解协议。诉前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归档。
(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诉前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行政争议经诉前化解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心应当在化解达成和解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法院立案机构,分情况处理。经化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起诉材料退回原告。化解期限届满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终止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