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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

  发布时间:2021-04-14 10:52:3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发展、服务大局,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助力实现开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提升涉企诉讼服务水平

1.完善立案登记制。优化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相关流程,压缩立案平均用时,开辟涉企案件立案“绿色通道”,进一步便捷线下诉讼手续,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2.健全集约送达工作机制。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动通信公司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企业送达信息大数据库,提高送达效率。

3.加强商事领域诉源治理。充分运用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热线引导诉前纠纷化解,提高商事纠纷诉前化解成功率。健全特邀调解员制度,加强与相关调解组织对接,完善多元化、类型化纠纷解决机制。

4.持续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向企业发放《企业防范法律风险100条》,提高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5.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设立影响营商环境建设举报箱、举报电话、网上投诉渠道等,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法治良好的司法环境。

6.加大营商环境舆论宣传。通过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做法、成效以及典型案例,让当事人和公众及时全面了解相关举措,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服务更有获得感。 

7.推行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涉企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时间、结案率、执行用时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提高案件审判执行质效

8.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进一步落实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

9.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加大对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的监管,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等案件监管机制,提高上诉、申请再审、再审案卷移送效率,努力压缩审理期限。

10.加大对司法辅助环节的监管。加快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案件衔接环节的流转,缩短审理案件的用时。

11.压缩涉企案件执行周期。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确保简案快执,繁案精执,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执结率。

12.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开展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专项清理行动,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3.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完善失信企业名单制度,规范失信企业名单退出,建立健全法院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

14.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落实执行措施,实现信息互动。

15.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率和庭审直播率。加大文书上网力度,提升上网文书质量。以庭审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推进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16.开展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专项清理。定期梳理一年以上特别是三年以上未结涉企案件,建立台账、明确时限、逐案督办,每月动态监控通报。

17.加强对重点案件的评查。特别是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不断提升执行效率和到位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实现胜诉权益。

三、健全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18.拓宽破产案件入口。加强破产法律制度正面宣传,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加大执转破推进力度。

19.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加大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力争到年底基本消除两年以上未结案件。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促进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

20.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加强重整案件办理规范化,对大型企业破产案件加强指导,对房地产企业重整问题重点调研,探索更多拯救手段,化解“问题楼盘”。

21.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监督管理。健全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机制,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健全破产管理人业务暂停、限制、降级和除名等配套工作机制。

22.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协调政府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解决税务、金融、维稳等问题,提高机制运行效率。

四、全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23.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的企业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家,及时解除羁押措施。

24.建立涉企错案甄别纠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

25.严格限制涉企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对涉企重大涉诉案件、重点企业涉诉案件和重大项目建设涉诉再审案件,控制时间流程,速审速结,防止程序空转。

26.建立金融领域的诉调对接机制。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相关调解组织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27.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在审理群体性公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判决,通过示范效应妥善化解其他关联纠纷案件,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如实披露信息义务。

28.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利用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指导性案例,并评选两级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优秀案例。

29.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推动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得到改观。

30.加大涉土地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立足行政审判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土地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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