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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典型案例展播】网红主播违约跳槽 经纪公司索赔一百万

  发布时间:2021-12-27 09:18:1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网络主播群体日益壮大,

网络直播成为一个对年轻人极具吸引力的新兴职业,

网络直播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多元化。


近期,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直播违约引起的天价违约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近日,河南开封网络主播在飞速蹿红的巅峰时期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被原公司诉至示范区法院。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原告违约金 100万元 。

    2018年3月,某主播被开封某网络公司相中,成为一名签约主播。双方签订经纪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该公司作为某主播的独家经纪公司,为其策划、安排、带货等活动。合同期内,某主播只能在该公司的平台进行直播,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

    协议签订后,某主播在某直播平台上直播,开封某网络公司在线上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来提高其人气和影响力。在公司大力培育、推广和包装下,某主播作为新晋网络主播在平台上迅速走红,人气值不断攀升。某主播在一年时间内积攒大量人气,并迅速成为网红,获取将近30万收入,该公司向其足额支付28万元。

    2019年10月,某主播转红之后向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书,又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并继续获利。

    开封某网络公司发现该主播跳槽后,一纸诉状将该主播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的影响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各自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情况下,被告某主播提前通知原告解约,并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应予酌减,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及依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靳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民事普二团队负责人


在网络直播平台违约频发的行业大环境下,网红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培养诚信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同时,网红培养公司及直播平台则应对合同的细节进行完善和细化,避免此类纠纷频繁发生。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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