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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典型案例展播】婚前赠与能否收回

  发布时间:2021-12-17 08:45:34


恋爱是美好的,恋爱期间赠送礼物也是恋人之间经常表达爱意的行为。但一旦不能步入婚姻,赠送的礼物能否收回,也是恋人之间经常发生纠纷的问题。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朱仙镇法庭就审理一起要求返回婚前赠与物品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卢某(男)与被告雷某(女)经人介绍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原告卢某认为其与雷某能够步入婚姻,故自2020年11月开始,卢某多次为雷某充话费、买衣服、购手机和其他物品,为表达爱意,也曾多次向雷某转账用于雷某消费,以上各项开支共计19522.43元。后卢某认为,雷某在与其交往期间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欺骗自己的感情,要求雷某返还其支付的财产费用。雷某认为卢某为其购物、转账等行为,都是恋爱期间为了讨好自己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由此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

告卢某与被告雷某恋爱期间,卢某为雷某充话费、买衣服、购手机和其他物品等行为,不同于给付彩礼、大额转账等以结婚为附属条件的行为,均属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是对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已经交付及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对卢某提出的要求雷某返还不当得利19522.43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九十条。
法官点评:

哪些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哪些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是多年来争议不休的问题。恋爱交往期间,由于双方特殊的亲密关系,如送衣物、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进行特殊数字的转账等,如“1314”“521”等金额的转账,表示特殊的含义,都是表达爱意的表现,视为一般性恋爱赠与。但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消费范围,就应该结合双方物质经济条件水平进行考虑,是不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如婚约彩礼、购房购车以及大额转账,不同于日常生活开支,应视为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只有条件成就,赠送才算完成,所附条件不能完成,赠送人有权要求返还。但如果一方明确拒绝,对方心甘情愿赠送,且不要求以结婚为前提,就纯粹表达自己忠心与爱意的除外。

为避免发生爱恨两重天的局面,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交往期间要理性消费,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切莫承受人财两空的下场。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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