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开封法院一起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02 10:01:14


    11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行政庭庭长李继红出席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河南法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12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开封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于某某诉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同时公布《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原告于某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与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于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和理由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制定了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补偿安置方案,也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开封市“一渠六河”禹王台区段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充分考虑了房屋登记的用途和实际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某某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与于某某同时起诉的三个类似案件也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原告撤回上诉和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但原告的补偿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对被诉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对原告的请求也难以支持。在此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使得被告认识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原告的要求趋于理性,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案涉项目是开封市“一渠六河”连通综合治理工程,系开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于本案行政争议未解决,项目进度受阻。本案的协调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地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体现了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据王韶华副院长介绍

近年来,河南法院不断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举措。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在案件管辖、被告确定、审限管理、绩效考核、府院联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等方面出台配套政策。二是增强府院联动,各级法院与当地政府对接,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多元机制。今年初,“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作为重点改革事项被纳入《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目前,全省十八个地市均在陆续建立当地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三是加大协调力度,坚持立案、审理、执行全程调解,承办法官、合议庭、主管领导全员调解,不放过每一个调解的机会,争取彻底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四是延伸审判职能,全省法院每年多次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向社会发布各类典型行政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和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这次公布的12件典型案例,都是调解后撤诉或以调解书方式结案的案件,涉及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允诺、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补偿决定等案件类型,涵盖了征收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多个领域。既有对征拆补偿、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等案件进行调解的传统做法,又有对行政处罚、行政允诺、行政给付、工伤认定等案件进行调解的新探索,案件均取得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效果,是近年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果,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在当前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以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的具体举措。


王韶华副院长指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及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省党代会十一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建设,为实现两个“确保”作出人民法院的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王紫睿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