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17日,通许县人民法院第三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恒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2006年12月-2007年元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恒伙同孙消飞、彭会峰先后4次盗窃铝合金窗、切割机等物,共计价值5906.7元,2008年8月15日通许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恒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9月5日张恒因漏罪再次被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恒于2006年8月-2007年2月期间先后四次盗窃自行车,共计价值1936元,9月17日通许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恒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恒再次被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恒于2008年6月份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5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恒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外被告人彭会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