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借款已与社会抚养金相抵,借贷人却利用借款人的信任,钻借条未抽的空子,再次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并将借款人告上法庭。10月22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因尉氏县十八里镇基金会兑付,十八里镇向各村借款。元月4月由时任锦被岗村支部书记孙某借原告牛某现金10000元,并以孙某的个人名义给原告写有借条,后来孙某把借款交到镇里。同年原告牛某因抱养一个女儿(三胎),十八里镇计生办找牛某征缴社会抚养金,经被告孙某与原告牛某协商,原告同意用被告借原告的10000元钱顶交社会抚养金。2003年8月25日被告孙某把借原告牛某的10000元钱从十八里镇财政所领出交到计生办。2003年9月2日十八里镇计生办向被告孙某出具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票据,交款人姓名为牛某,金额为10000元。被告孙某事后向原告要借条,牛某却说借条丢了,孙某也没当回事,谁知道几个月后,牛某却拿着当初所立的借条向自己索要10000元钱,并将自己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未有收回借条,但根据有关证据及庭审质证可以认定,孙某借用牛某的现金是在牛某的同意下为牛某交纳了社会抚养费,对牛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