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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婿借款无手续 仅凭汇单难成立

  发布时间:2008-10-27 11:00:0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岳父、女婿本是一家人,却因为借款纠纷,岳父一怒之下将女婿起诉到法院。2008年10月23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翁婿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最终以法院驳回岳父的诉讼请求画上句号。

   郭某与张某原系翁婿关系,郭某诉称,2005年5月至2005年11月份,张某做生意缺钱,打电话向郭某借钱,碍于亲戚关系,郭某于2005年5月31日、2005年9月9日、2005年11月11日经农行分三次向张某汇款共52000元,由于是翁婿关系,并没有立下借据,只有中国农业银行的三份存款凭单为证。2007年8月张某与郭某的女儿离婚,此后郭某曾多次向张某要款,而张某不但躲避与郭某见面,更否认曾向郭某借过钱,万般无奈的郭某只能把昔日的女婿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原告郭某仅凭银行卡业务回单是不足以证明他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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