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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采取诉讼保全四步法

  发布时间:2008-10-27 10:57:40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长期存在的庭前传唤难、案件调解难、案结事了难等突出问题,尉氏县人民法院探索出诉讼保全“四步法”,效果显著。

一是积极引导当事人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涉案肇事车辆或其他财产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是积极引导被申请人交纳变更保全措施保证金。同时告知被申请人不交纳保证金所造成的车辆贬损的后果由其自负。

三是规范管理保证金。案件审结前由法院保管,当保证金缴纳数额到可满足案件需要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在卷,可及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是灵活使用先予执行措施。正在治疗的受害人请求先予执行的,可组织双方协商,从被申请人交纳的变更保全措施保证金中先予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从保证金中先予执行。对于肇事车辆损毁严重、价值不高,或者受害人伤情严重、治疗周期较长,被申请人又不积极主动处理的,经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法院可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并保全价款。

自实施“四部法”以来,尉氏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426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提供变更保全措施保证金的案件达80%以上。案件调解结案率达78.6%,审结案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不足10%,有效促进了司法和谐。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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