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快报

兰考法院按城镇标准判赔农民工

  发布时间:2008-10-27 10:51:2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2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肇事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24304.25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城镇计算达8287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2日20时5分,原告刘某在兰考县境内220国道由南向北行走至514Km+400m处时,被孔某驾驶的被告李某所有的豫B55817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到致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94天。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面部皮肤擦伤。经司法鉴定,原告受伤为9级伤残。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被告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还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某机床公司劳动合同工人,2006年12月1日 到上海市居住,并于2007年11月1日办理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被告孔某系被告李某雇用的驾驶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孔某应当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原告保险限额以外的损失,但被告孔某系被告李某雇用的司机,其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雇主李某承担。

   原告刘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属于在上海市务工的人员,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上海市,故伤残赔偿金依法应当依照2007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