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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无人愿养 养父生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8-10-23 16:21:0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由于无力管教养子,养父母便想让养子的亲生母亲将其领回抚养,但是组成新家庭的母亲却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无奈之下养父母将养子的亲生母亲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10月22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养父母的诉讼请求。

    陈某是个不幸的孩子,母亲宋某怀着他九个月时,父亲就因病去世了,失去丈夫的宋某与婆婆关系不和,加上自己又没有能力抚养陈某,因此在1994年农历5月5日被告宋某生下陈某后,就将其交给亲戚赵某暂时抚养,二原告为赵某的女儿,女婿,生有一个女儿,赵某去世后二原告就将陈某抱回家抚养至今并随姓陈,陈某称原告为“爸、妈”。而被告宋某不曾向原告提供任何抚养费用和衣物,宋某虽与原告和陈某同居一城却很少到原告家探视陈某。现陈某已进入青春期逆反心理增强,平日里上网逃学,较难管教,二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让其领走陈某,宋某也答复同意,但组成新家庭的宋某又以各种借口迟迟不领回陈某,二原告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订立委托抚养协议,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陈某的户口却登记在原告之父赵某名下。原告与陈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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