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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开封法院在行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之股东知情权(一)

  发布时间:2021-08-26 11:20:04


为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开封法院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普法专题,持续发布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第一期保护中小投资者之股东知情权。

    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中小投资者与控股股东都是企业的投资者,尊重和保障中小投资者股东知情权同样重要。

    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股东的知情权经常得不到保障。那么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如何保护呢?

    以案释法:

    我们不妨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了解股东知情权。

    在开封法院受理的开封某公司与邹某某股东知情纠纷案中,邹某某原为某公司总经理,并持有30.24%的股份,后公司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并召开股东会,决议暂缓发放邹某某的年度利润分配。邹某某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2005年至2018年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要求,未得到公司回复。邹某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邹某某的诉求,判决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供其查阅复制。

    法官有话说:

    《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规定。实践中,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股东权益的敲门砖,几乎所有股东权益的保护都从知情权入手。中小股东采取较多的诉讼策略是聘请专业律师向公司签发一份律师函,要求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查阅。如若遭到公司拒绝,进而向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公司提供查阅。一般情况下,法院排除股东不正当目的外,均会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获得法院支持后,股东可视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如公司提供不出真实的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即控股股东则未尽到《公司法》第147条和第148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中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对核心管理者提起公司直接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要求核心管理者赔偿未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也对控股股东提出建议,公司经营管理要规范化和人性化经营,不可忽视中小股东利益。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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