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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虽同意,男方仍犯强奸罪

  发布时间:2008-10-23 16:18:5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强奸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陆某某独自一人到孟寨乡曹庄村看戏,在看戏的地方遇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几年前陆某某曾跟随丈夫在新郑打过工,打工的时候认识了在一起干活的张某某。张某某知道陆某某精神不正常,见陆某某独自一人在看戏,就哄骗她说要带她出去打工挣钱,将其带到兰考县三义寨乡一砖窑厂内务工。之后的两个多月内,张某某在明知陆某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多次与陆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陆某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被告人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被告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被害人陆某某精神不正常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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