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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途中骑车爬坡相撞致伤

意外事件判决双方分担损失

  发布时间:2008-10-22 11:21:2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0月19日,尉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两个少年在上学途中骑车相撞致一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以两个少年均是未成年人,对损害后果都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属意外事件,判决由双方分担损失,被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补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600多元。

    2007年7月2日上午8时,原、被告以及证人杨某某三人骑自行车上学,在行至某村西头时,因那里正在建桥,三人便从旁边的便道过沟,原告朱某先骑自行车下去,上对面坡时没有上去,在往下滑时被告杨某也骑车下坡,由于车速快,躲闪不及,被告杨某的自行车撞到原告朱某的自行车支架部位,原告朱某的自行车倒地,车梁压住原告朱某的腿部,致使朱某腿部受伤流血。经尉氏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小腿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94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后来由于感染又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9000多元,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万多元。法院认为,原、被告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的预判能力较弱,且对事故的发生均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属意外事件,应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损失。至于原告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是因术后感染引起的,且第一次住院病历上记载原告伤情已基本治愈,被告对此没有责任,故原告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所支出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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