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尉氏县人民法院注重挖掘审判资源,在办案人员少,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使他们能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耐心疏导进行法治宣传,为促进人民法院和谐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一大批案件
据统计,自2005年5月1日人民陪审员上岗工作以来,共参与审判活动469次,参与审判案件346件,调撤率达67%。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没有一起上访缠诉案件,服判息诉率达100%,案结事了率为100%,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广大人民陪审员辛勤努力的结果,他们在审判工作中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敬业奉献精神。市优秀人民陪审员刘平同志是永兴镇后双庙村支部书记,也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但自从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后,她就从没有因为家事及公事而延误了庭审,把满腔的热情投入到了人民陪审工作中。在一次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法庭确定的开庭日期恰好是刘平同志母亲去世后的“五期”,家中来了许多客人,但她仍然按时来到法庭参加了庭审,直到庭审结束后才回家安置客人。两年来她参与审理案件20件,帮助法庭做工作调解案件11件,无一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无理缠诉上访。人民陪审员杨国本同志是朱曲镇村委的一名负责人、县人大代表,自身又经营一家企业,平时工作繁忙,但他从来没有因此对陪审工作有过推托。无论何时,只要说有陪审任务,即使再忙也会按时到庭参加陪审。两年来,杨国本同志参与陪审38次,成为庭审次数最高的陪审员。此外还多次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发挥了“裁判员”的作用。很多人民陪审员开始时不熟悉审判工作,不敢在庭审合议时发言,通过参与审判活动,具有了一定的参与庭审和调解的技能,敢于大胆履行职责。二是发挥了“咨询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我县各个领域,在涉及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专业领域的案件中,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三是发挥了“调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案件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调解成效显著。如民一庭审理的一起涉及回族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邀请了回族陪审员刘三喜同志参加了调解工作。刘三喜同志系我县的阿訇,在他的调解下,此案很快调解成功。四是发挥了“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最直接地监督了审判工作,使得法官在案件处理时更加审慎。五是发挥了“宣传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对法官的生活和法院整体工作有了全面了解,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增进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