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17日,兰考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在校学生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2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翟某、李某(二人均已被判刑)携带劈刀等作案工具,从网吧出来经过小宋乡第二初中门口时,翟某提出该校学生胡强(化名)与其有矛盾,要进校打胡强。刘某、李某即随翟某进校,三人到一男寝室询问后得知胡强不在寝室,就想向学生要烟吸。三人协商后,就翻寝室学生的烟和钱,对反抗的学生进行殴打,强行翻衣兜,抢走该校学生杨某、袁某等八人六十一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广东省惠丹市惠阳区打工期间,其家人电话劝其投案自首,被告人同意后,其家属便将该情况及被告人所在地电话告知兰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公安机关当夜便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犯罪后在逃期间,听从家人劝告同意投案自首,主动接受了公安机关的抓捕,归案后,被告人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其是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