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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尉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08-10-22 10:39:3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诉讼调解日益成为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尉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始终坚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方法、新措施和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7年至2008年6月,该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结案并全案履行的占100%,共为案件受害人争取到经济赔偿款215.4.5万元。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出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执行效率高的良好现象,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优良传统,经过多年的实践,又赋予了新的丰富的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更好的作用。主要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加强修养,努力提高调解能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类型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这些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矛盾容易激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尉氏县法院领导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刑事法官要正确处理好公正办案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并在依法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加强调解工作力度,化解社会矛盾,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中,该院领导经常亲临第一线协调处理,个别案件还多次深入到偏远的山村指导调解。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力亲为,起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了整个刑事审判队伍开展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为切实做好调解工作,尉氏县法院刑事法官注重加强修养,努力学习,博采众长,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调处纠纷的能力。一是自觉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通过旁听观摩开庭等方式,互相交流学习调解方法、技巧等,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三是加强政治修养,做到清正廉洁、不偏不倚,树立公正、中立的良好形象,以取信于当事人。四是坚持从正确的得失观、进退观和儒家思想等出发,引导和教育当事人树立以和为贵、睦邻友好的观念,为调解工作创造契机。五是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做到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各环节紧密相扣,逐步推进。

  二、耐心细致,倾注爱心,尽职尽力进行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大多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调解困难。对此,该院刑事法官坚持做到“爱心感化、细心释理、耐心说服”,从思想情感方面入手,努力缓解双方情绪,并因势利导,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根本上缓和、化解矛盾。如审理冉五喜、张连月故意伤害一案,冉五喜因怀疑冉富宽对其妻有不轨行为,就找机会伙同其父亲、大哥及张连月将冉富宽及其妻子打伤,后冉五喜、张连月在逃,其父亲被判管制一年及大哥被判 徒刑一年,且民事赔偿6886.40元,民事部分未得到履行。本案二被告人到案后,矛盾一直僵化,得不到调解。为此,办案人员不厌其烦地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做双方思想工作。同时,多次去被害人家中,为其讲解其中的道理与法理。办案人员的真心、诚心和耐心终于打动了当事人,促使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冉富宽22000元,并要求对被告人冉五喜、张连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且被害人一方的利益得到保护,且解决了以前判决案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得到了一致好评。

  三、选择对象,积极动员,借助力量促成调解

在办案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本人思想比较顽固,对办案人员的说服解释听不进去,甚至有对抗抵触情绪的情况,导致案件难以调解。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刑事法官想方设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当事人比较信赖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如当事人的好友、亲戚、辩护人、村居干部等,借助各方的力量,合力促成调解。如审理被告人王长付非法侵宅一案,因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一直无法调和。且了解到民事部分被害人已在法庭起诉两年未得到解决。对此,该院法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足工作,办案人员深入被告人所在地,向被告人的家人及其亲友反复阐明利弊,希望其亲友和当地村居干部能帮助做好思想等工作,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办案法官多次与被害人信赖的亲友及村干部联系,请他们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其转变观念,缓和对抗情绪。通过多方尤其是被告人信赖的亲友做工作,使被告人深深感受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渐渐消除了敌对情绪,平心静气接受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致使拖了两年民事案件得到解决。  

四、周密考虑,掌握火候,心中有数引导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调解过程难以做到一步到位,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时周密考虑、掌握火候、对症下药,及时引导促成调解。该院刑事法官总结出“三步走”的经验:首先,严格依据法律,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在初步查明引起争议的原因、焦点、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及各自最终想达到的目的的基础上,全面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及其相应的过错程度大小,初步拟定赔偿数额,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其次,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出解决矛盾的途径,以确定具体的调解办法。最后,根据调解方案进行调解,在调解进行到一定程度,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方案逐步接近,但仍未一致的情况下,则依据原告方的接受幅度和被告方的赔偿能力,抓准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和心理变化,找准切入口,适时适度提出调解框架,促成调解。如火红军交通肇事一案。2007年12月30日20时,霍红军驾驶豫B10139号轿车沿S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24km+800km路段,与前方行驶的梅永生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梅永生及其自行车倒在路上,发生事故后,霍红军驾车逃逸;后李书奇无证驾驶农用车行至事故点,从躺在道路上梅永生身上碾压。造成梅永生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霍红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一直得不到赔偿,且李书奇多次上访反映说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服,造成坏的影响,被害人民事部分又进行起诉,得不到解决。通过对案件的查阅分析,首先,该院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明确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引导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自己的“功过是非”,知道哪些要求合法,哪些要求不合理,从而明白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再做双方思想工作,对被害方阐明,他们的要求可能无法全部得到法律的支持,要他们面对实际解决问题;对被告人则要求其要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以便争取能从轻处理。双方达成了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13万元的调解协议。该院也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同民事案件的调解一样,具有定纷、止争、保稳定,促和谐的社会功能。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尤其是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不但有助于个案矛盾的化解,促进罪犯改造,减少社会对立面,更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有利于国家法律和刑事政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接下来,临海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调解的工作机制,并对服刑人员尤其是缓刑犯的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作进一步探索和尝试,以期更好地化解矛盾,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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