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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留儿子赠侄子

  发布时间:2016-10-11 15:09:08


    传统观念认为,父母的遗产留给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实中,也有一些老人,他们有儿有女,却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用身后交付财产作为交换,让他人照顾自己的晚年,以及送终安葬。

    2016年3月份,祥符区半坡店乡的荣相俊继承了大伯荣景顺的财产后,荣相俊遭到了荣相平的极力反对。在协商无果情况下,荣相平把荣相俊告上了法庭。近日,祥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荣景顺名下宅基地上的四间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归被告荣相俊所有。

    1989年4月份,开封县半坡店乡(现改名为祥符区)荣景顺和离异的温丽敏走到了一起,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温丽敏把8岁儿子郭雨辰带到吴家共同生活,并把郭雨辰改名为荣相平。2004年3月,荣景顺为荣相平建了新宅子,并于同年12月份为荣相平举办了婚事。2009年5月份,温丽敏因病去世。2011年7月份,荣景顺患上了脑梗塞,自此健康状况急转直下,渐渐不能自理。由于荣相平夫妇对荣景顺疏于照顾,荣景顺的日常生活起居及求医问药大都有侄子荣相俊操劳。2014年12月,荣景顺感觉离大去之日不远了,为了给侄子一个交代,老人就与侄子签订了一纸遗赠抚养协议,还找来了两个证明人做见证。协议约定:荣景顺愿将自己现在居住的宅基地一处、平房六间及附属物让荣相俊继承。荣相俊的义务是要继续照顾荣景顺。荣景顺在侄子的照料下,最终走完了自己的暮年,2016年3月份,荣景顺去世。之后,荣相俊着手修葺这处院落。荣相平得知父亲把老宅给了荣相俊的消息后,找到荣相俊想讨回老宅,他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继承人,自己家的老屋子怎么也不该落到荣相俊手里。协商无果后,2016年7月8日,荣相平把荣相俊告上法庭。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荣相平虽为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之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它是专门针对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律之所以赋予了遗赠扶养协议如此高的效力,体现了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精神的认可,也是要保障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之后所应该获得的权利。

    至于协议中约定的宅基地遗赠,因农村宅基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不是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能继承的,因此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作为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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