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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个“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4-11-04 16:15:00


    买东西追求物美价廉,是每个客户的心愿。这不,村民袁二林,本想凑个农用三轮车拉个庄稼什么的,却因为贪图便宜、不懂法律把自己“买”进了牢房。

    袁二林是开封县半坡店乡人,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袁二林正欲睡觉,手机响了,是本村的牛贵宾。袁二林以前在村里和别人闲聊时,说过想买辆二手三轮车,拉庄稼时方便,当时牛贵宾也在场。真是说者有意,听者用心。牛贵宾在电话中说,自己的表哥有辆时风三轮车,七成新,还带自翻,表哥家急着用钱,若有意可开过来看看。牛贵宾还强调说,价格绝对合适。袁二林说,行,明天看看车再说吧!旁边的妻子提醒说,听别人说袁二林手脚不干净,要是来路不明咱可不能要,袁二林也没说什么。

    第二天一早,袁二林找到牛贵宾说要去了解一下车况,牛贵宾说表哥夫妇二人白天在村子附近的厂里做工,若袁二林有意的话,他可以在晚上等表哥下班后把车子开过来。当晚天刚黑,牛贵宾果然把车子开到了袁二林的家门口,袁二林索要发票,牛贵宾说表哥放丢了。袁二林在家门口的空地上试过车,又里里外外详细检查了一番,以4000元成交。牛贵宾心里那叫美,对媳妇说,这车得劲的很,新的得一万多块。随后,袁二林把车子该修的地方修、该换的地方换,又喷了漆,整个车子焕然一新。

    2014年5月26日,袁二林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为他买了辆赃车。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购买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应当推定为其“明知”他人犯罪所得,对于被告人“不知道是赃车”的辩解理由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纪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其实很多人都抱有本案中袁二林这样的侥幸心态,认为只要不是专门倒卖赃车,买辆来路不明的车自用的话,应该不至于算是犯罪,最多是罚点钱的事。退一步说,就是被发现了还可用“我不知道”来推脱。

    本案中袁二林在夜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手续不全的机动车辆,其对赃物应当具有预见能力,不论袁二林是否有实际认识,都应推定为“明知”。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贺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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