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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心切不走正道 抢劫超市罚金获刑

  发布时间:2008-04-18 08:20:05


    4月17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对被告人薛先胜、李洋、邢云霄、邵鹏飞、江杰等五人抢劫超市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日晚,被告人薛先胜、江杰、邢云霄、李洋四人为弄写钱花花,经预谋后,携带砍刀、匕首、胶带、头套等作案工具,骑两辆摩托车到位于该县于镇镇某村的“红豆豆超市”欲实施抢劫,由于所骑摩托车中途损坏而未能够得逞。7日夜21时许,薛先胜再次纠集李洋、邢云霄、邵鹏飞四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红豆豆超市”,蒙面持刀对店主进行抢劫,得到现金59963元,香烟六条,旧手机两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先胜、李洋、邢云霄、邵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属犯罪预备。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薛先胜系主犯,李洋、邢云霄、邵鹏飞、江杰系从犯。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薛先胜有期徒刑十三年 ,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洋有期徒刑十年 ,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邢云霄有期徒刑七年 ,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邵鹏飞有期徒刑五年 ,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杰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八龙刀四把、电警棒一把、摩托车两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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