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住所地:兰考县。
负责人李东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彩香。
原审被告董昊。
原审被告董玉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建得、卜彩香,原审被告董昊、董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负担,退回部分由丁建得、卜彩香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胡云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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