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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缺失法不容 依法惩赖显执行

  发布时间:2017-05-19 10:59:23


    如果说诚信是人类社会最起码的准则,那么可以说诚信是公民的第二身份证。2008年1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郭某、刘某芝诉王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631.6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王某在指定限期内,拒不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在兰考县南彰镇经营一家家具城,家中土地农耕收入每年也有7000元左右,兰考法院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但王某仍不履行义务。兰考法院果断依法采取措施,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最终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审理期间交30000元至标的款账户,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此,兰考法院对王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勿以义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蛮赖”。法律面前,人民利益无小事,司法权威必捍卫。新时期、新开局,兰考法院将破解“执行难”问题定位一把手工程,统筹安排,披荆斩棘强执行,不怕苦累攻执行,成效凸显。本案中王某有经济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丧失诚信,企图幻想通过“托延、蛮赖”等无道德方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挑衅法律权威,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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