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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想还 视听资料作证见

  发布时间:2015-08-20 11:16:19


    于文兴于2013年7月30日、2013年8月5日两次从郑守朴处借款共计150000元,郑守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0000元交付于文兴,于文兴不是出具借条,而是给郑守朴出具了收条。于文兴于2013年11月偿还10000元,下余款项经郑守朴多次催要,于文兴就是不还,郑守朴在于文兴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催要借款的情形进行了录音录像。2015年5月份,郑守朴持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和录音录像起诉,要求于文兴偿还郑守朴借款140000元。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文兴从郑守朴处借款,有录音录像为证,且有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进行佐证,具有证明力,因此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双方借款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于文兴于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守朴郑守朴借款140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本案中由于于文兴出具给郑守朴的是一份收条而非借条,因此郑守朴提供的录音录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另外,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想被法院采信,必须排除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国家禁止的器材进行监听、跟踪偷拍所取得的视听资料。2、采用犯罪行为所收集的证据,比如采取抢劫、盗窃、抢夺、非法拘禁等方式所获得的证据3、采用严重侵犯他人住宅自由权、人格权等重要民事权益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如通过非法侵入他人工作处所、住所,或提前秘密安装窃听器、隐藏摄像机等方式所获的他人的视听资料。4、其他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所搜集的证据,如违反国家保密法、违反公序良俗、采用有伤风化的方式收集的证据等。

    本案中,郑守朴私自录制了与于文兴对话的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是一段完整且具有连贯性、未经修改和处理、内容清晰可辨的录音,双方的对话是在平等、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的内容也未侵害于文兴的人身、隐私、人格等权利,更没有严重违背有伤风化的道德准则,因此,该录音录像虽然于文兴不知情,仍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责任编辑:王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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