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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7-24 18:11:24


  案例1:朱付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大额收入支出,却躲避执行,被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9月5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史守亭诉朱付军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付军偿还史守亭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史守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日向朱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但不履行,而且与法院玩失踪,法院到其家多次执行,均未果,亦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搁置,2013年4月份尉氏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查询到被执行人朱付军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流动,且有车辆买卖情形,遂将案件以朱付军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追逃,2013年8月23日朱付军在北京被抓获。

  2014年3月4日,尉氏县法院对被告人朱付军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朱付军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朱付军当庭自愿认罪,并与史守廷达成和解,一次性全部偿还史守廷本金及利息7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朱付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朱付军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躲避,且在有大额收支、有能力买卖车辆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朱付军在被抓获后,将7万元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朱付军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2:张发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还货款,坐高铁被拘,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6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尉氏县玉龙橡胶厂诉张发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发轩偿还岳建设三角带款98805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101105元。2011年12月18日,该判决书生效,被告人张发轩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申请人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尉氏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多次到陕西省咸阳市被执行人的生意经营地执行,被执行人张发轩从不照面,案件一度搁置。   2014年初,执行人员查明张发轩有大额银行转账,遂将案件以张发轩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追逃,2014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张发轩在西安高铁北站乘坐高铁时,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3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带回尉氏县刑事拘留。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 月11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发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发轩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躲避执行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到位,且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2014年12月14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发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发轩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一直采取躲避执行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在乘坐高铁出行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抓获后,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张发轩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案例3:王其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被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郭发兵、刘美芝诉杨建通、王其泰、林玉春、林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杨建通、王其泰、林玉春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郭发兵、刘美芝各项损失共计78361.6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其泰未履行义务,郭发兵、刘美芝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王其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查,王其泰在兰考县南彰镇南彰村经营一家家具城,家里种地收入每年也有7000元钱。兰考县法院于2008年11月16日、2010年5月26日两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王其泰仍拒不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王其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5年7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王其泰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其泰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王其泰当庭自愿认罪,在审理期间已交30000元至法院标的款账户,视为其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王其泰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其泰在兰考县南彰镇南彰村经营一家家具城,家里种地收入每年也有7000元钱,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在被司法拘留两次后仍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4:孟广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返还彩礼义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0日杞县人民法院对陈宁宁诉孟广礼及其女儿孟利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孟广礼及其女儿孟利洁返还陈宁宁彩礼款12000元。判决生效后孟广礼及其女儿孟利洁未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2月18日陈宁宁向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杞县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孟广礼及其女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孟广礼及其女儿仍未履行给付义务。

  杞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孟广礼做工作,督促其履行义务,孟广礼以没钱及钱用于为其女儿看病为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8月10日孟广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杞县宗店乡支行有存款30278.55元,并于2014年10月23日支取30000元,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人员及时找到孟广礼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孟广礼仍拒不履行。鉴于孟广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事实,杞县法院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1日,杞县法院对孟广礼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孟广礼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代为履行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对孟广礼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孟广礼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2000元返还彩礼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其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5:被执行人叶小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判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仍然拒不履行,且故意隐藏财产,被判处罚金2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郝小雪与叶小平签订购房协议,郝小雪以27.5万元的价格购买建业大宏花园小区的住房一套。郝小雪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入住后,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与该房实际产权人钟磊发生纠纷。后查实,该处房产系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产权人为钟磊,叶小平只是介绍人,因当时产权人钟磊不同意由叶小平出面卖房,三方发生纠纷。钟磊起诉郝小雪要求腾房,郝小雪起诉叶小平要求退回27.5万元的购房款。两件案件在金明法院审理后,均作出了生效判决。钟磊与郝小雪的案件判决结果为“郝小雪腾房”,郝小雪与叶小平的案件判决结果为“叶小平退还购房款27.5万元”。

  两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均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为两起案件相互具有关联性,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执行和解。钟磊与郝小雪的案件双方的和解方案为房屋归郝小雪所有,郝小雪支付购房款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5万元。郝小雪与叶小平的案件双方和解方案为,叶小平将享有钟磊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郝小雪以便郝小雪支付钟磊购房款时抵扣,下余17.5万元保证2013年6月前付清。

  执行和解后,郝小雪履行了和解方案支付给钟磊20万元(其中有10万元债务抵扣)的购房款,叶小平转让了享有钟磊的债权10万元。被执行人叶小平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对下余的款项拒不履行,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经查实:1、2013年7月29日叶小平户籍所在地西郊乡野厂村因拆迁并居,回迁指挥部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给叶小平补偿款7万元,叶小平得到补偿款后,不但没有主动履行和解协议,而且采取隐藏的方式,利用案外人张利瑞的身份证到银行支取了这7万元并据为己有,使法院在查询叶小平银行存款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线索。2、2013年10月8日,叶小平又利用案外人宁金聚的身份证购买大众轿车一辆,并由其日常驾驶使用。3、叶小平目前居住的集英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1号产权人并不是叶小平,而叶小平及其儿女家人长期在此处居住,同样有可能是为了故意隐藏财产,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来取得、占有。

  因叶小平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恢复执行。在查找叶小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无法查控,致使该执行案件无法有效执行,而被执行人叶小平居住高档小区、购买新车,其明知自己负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和解后,仍然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并且想方设法隐藏、转移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5月,金明区人民法院对叶小平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叶小平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叶小平自愿认罪,并将应付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到位,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叶小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罚金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叶小平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完全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处罚金2万元予以惩罚。

责任编辑:贾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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