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意想不到的官司

  发布时间:2008-03-11 08:10:42


事情发生在2002年春节后不久。

这天,河南省开封市的一条小巷里人来人往,哭声阵阵,沉浸在一片悲哀而又忙乱的气氛中。居民李大庆的父亲两天前因病去世,前来掉唁看望的人络绎不绝,一家人忙得不可开交。街坊四邻也纷纷前来,帮助料理后事。

邻居王永刚是个热心肠,一向乐于助人。他嘴皮子利索,懂得操办白红喜事的风俗规矩,经常给别人当司仪,做执事。这一次赶上邻居家里办丧事,他就责无旁待地担当起了“执事”这一重要角色。接贡、送盘缠、组织锁呐班吹奏、唱戏,一整天马不停蹄,跑前跑后,一直忙到夜里11点多,把嗓子都喊得沙哑了。

第二天,王永刚一大早便跑来接着操持。在他的主持下,从起灵出殡,到送火葬场开追悼会,一切都顺顺当当。葬礼结束已时近中午,李大庆安排酒席,答谢前来帮忙的亲朋好友。饭后,李大订又特意安排王永刚等“功臣”到浴池洗澡。王永刚洗过澡,便坐在浴池里的床上看别人打牌,直到晚上七点来钟才离开。他和妻子到一朋友家吃了晚饭,然后回家休息,一夜无事。

早上,妻子醒来后,看王永刚还在睡,就叫醒他,说该上班了。王永岗说有点头痛,想再睡会儿。妻子也没太在意,就忙自己的事情去了。谁知,到8点半左右,王永刚突然呕吐不止,大小便失禁。家里这才赶忙把他送往医院,结果,被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经医院全力抢救,王永刚的命虽然保住了,却留下了偏瘫的后遗症。

这突如其来的灾难,使王永刚一家失去往日的欢乐。为给他治病,家里花光了全部积蓄,一下子陷入困难境地。

李大庆得知情况后,出于邻里之情,前来看望了几次。可是后来,当王永岗的妻子向提出经济要求时,就不再与他们照面了。

在几个朋友的撮合下,王刚的妻子找李大庆多次进行协商,要求他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均遭到李大庆的拒绝。

在此情况下,王永岗的妻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以“王永岗是因为给李大庆家帮忙才累病的”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李大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万8千多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王永刚的妻子提供的情况,医生在王永岗的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于2002年3月13日8时许过度劳累后出现突发性意识丧失,入院检查时血压为24C/130MMHG。1991年初单位组织体检时,曾发现他有高血压症状,十年内未作过治疗。患者吸烟史长达20年,好喝酒,平均每天一斤;其父于8年前死于高血压。经王永岗的妻子申请,开封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永岗的病因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为:劳累或情绪激动可以作为被鉴定人王永岗所患高血症脑出血的一种诱因。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王永岗发病与为李大庆家帮忙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李庆对原告患病没有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示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在发病前为被告家办丧事无偿帮忙,从情理上被告应从经济上给予其适当的帮助。因此,法院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李大庆一次性给付王永岗3000元以示安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永岗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并无异议,焦点主要在赔偿数额上。于是,从双里邻关系等方面,对他们进行多次 调解。

李大庆认为,王永岗发病与其帮忙无因果关系,而是由于他有高血压病史及生活习惯造成的。在王永刚发病前,李大庆并不知道他有高血压病史,没有任何过错。出于道义和情理上的考虑,按一审判决给予王永岗三千元已经不少了,不同意再增加数额。而王永岗及其代理人坚持认为,发病与帮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数额太少,而且应是经济补偿而非道义上的安慰。

因意见认识差距太大,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王永岗为李大庆帮忙后突发高血压的事实清楚,因鉴定结论中所提到的“诱因”是或然性结论,故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王永岗在帮忙中付出劳动,发病也有劳累的客观因素存在。虽然李大庆对王永岗发病没有任何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003年6月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2000元。同时决定,因原告王永岗家中生活困难,二审诉讼费应由其承担部分减半收取。

[评析]

本案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处理此案适用的是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就是公平合理,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机会要均等,都有平等的机会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分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三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是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与过错的程度要适应;双方都无过错的,双合理地承担承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在当事人双方对于造成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这种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因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致害人尽管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如果他们主观上并无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损害的后果实际上就由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担,让无过错的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就当根据实际情况,按何受益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分担责任,受益一方或者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可酌情多承担一些。本案原告王永岗热心为被告帮忙,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德要求、应该提倡的行为。他因为被告帮忙劳累而发病,如果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部由他自己承担,显失公平,也不利提倡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被告李大庆对原告性病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他是受益人,所以依法应当给予原告王永岗一定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赵根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举报电话:0371-23806237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