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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开封金明】强迫职工劳动窑厂老板领刑

  发布时间:2008-12-18 10:53:56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陈俊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2月至6月10日,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农民陈俊培在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马头村新建窑厂对窑厂职工管理期间,伙同或者指示郭红生、魏晓理、范小勇(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对砖机工人施行非法看管,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每天高强度劳动14个小时,扣押工人工资,并对逃跑的工人高某、干活慢的张某、许某等人进行殴打,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陈俊培作为管理窑厂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海发 冀天福 高 原 王崇鹏 人民法院报2008-11-06 3版)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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